跳至主要內容
Agchub Agchub

一紙無罪判決,重新計價暴力搬遷的風險成本

男子反抗暴力強拆致人死亡獲判無罪,本文從2011年行政強拆退場、正當防衛認定鬆動與拆遷補償成本結構,拆解刑責落點對搬遷勞務風險溢價與補償談判的影響傳導。

/ 編輯部 #都市更新#司法政策#風險定價
一紙無罪判決,重新計價暴力搬遷的風險成本

近日,一起男子反抗暴力強拆、造成對方死亡的案件以無罪判決定案。判決在法律上是正當防衛認定的個案結論,放到市場裡看,它同時是一份遲到的價格表:過去很長時間,越過法定程序的強制搬遷之所以持續有供給,前提是衝突成本幾乎全由房屋持有人單方面承擔;當動手一方開始背負刑責,這筆成本的記帳位置第一次換了人。

行政強拆退場後,執行缺口留給了市場

2011年1月,國務院公布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》(590號令),廢止施行近十年的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。新制有兩個關鍵改動:行政機關不得再自行組織強制拆遷,須待補償到位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;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。強制力收進司法,補償錨定市價,立法意圖相當清楚。

條例覆蓋的卻只有公共利益前提下的徵收。協議搬遷、商業開發基地、城中村清理,多數不走徵收程序,搬遷由業主方與住戶逐戶談判。進度壓力存在,法定強制通道不存在,於是出現受僱於時程的搬遷勞務,以斷水斷電、夜間破門等手段壓縮談判週期。此類行為進入刑事程序的比率長期偏低,動手一方的預期成本被低估,供給因此延續。

統計圖卡呈現2011年為行政強制拆遷的制度終點,此後強制搬遷須經法院裁定執行

補償的五個組成,與時間成本的定價

清單圖卡列出徵收搬遷補償的五個組成項目:房屋價值補償、搬遷與臨時安置費、停產停業損失、簽約獎勵金、拆除勞務與清運

房屋價值補償按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計算,評估價與周邊實際成交價之間的落差,構成談判的核心戰場。簽約獎勵金按時序遞減,本質是替時間定價:早搬領全額,晚搬看著獎勵歸零,壓力設計就藏在遞減斜率裡。

對開發商或城投平臺而言,資金成本以年化計算,搬遷拖過一年,財務費用就吞掉預算的一整塊;對按進度結算的勞務公司而言,每多一戶未簽約戶,收入就遞延一次。激勵在這裡錯位:委託方買的是時程,勞務方為兌現時程領取報酬,手段的邊界隨之鬆動。違法強拆案件中反覆出現的層層轉包結構,正是這種錯位的組織化表現,責任在每一層轉手時被稀釋,風險卻在最底層兌現。

防衛認定鬆動的三個節點

無罪判決並非憑空出現,它站在過去幾年裁判路徑的延長線上。2017年6月,山東省高級法院對於歡案二審改判,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,認定防衛過當。2018年8月崑山反殺案,警方在案發後數日認定於海明屬正當防衛、撤銷案件,同年12月該案列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。2020年9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《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》,確立整體判斷原則,不再以事後結果倒推防衛是否過當。

引言圖卡呈現最高人民檢察院闡述正當防衛制度的核心立場,即法不能向不法讓步

本次判決沿用同一套框架:面對不具法定依據的強制行動,反抗致人死亡不再自動觸發結果責任,審查轉向侵害的現實性與手段對應關係。對搬遷衝突而言,這等於宣告越線搬遷在法律評價上屬於不法侵害,反抗者落入防衛制度的保護範圍。賠償端另有配套: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許水雲案再審中確立原則,違法強拆的賠償不得低於依法徵收可獲得的補償,強拆在財務上失去壓價功能。

刑責落到個人:風險溢價的傳導

刑責的第一個特性是不可轉嫁。罰款可以計入營業成本,侵權賠償可以投保,有期徒刑記在動手者個人身上,公司與保險都吸收不了。這與患者隱私照外流案的問責分攤形成對照:機構傾向把問責留在組織內部消化,刑責卻會穿透組織直達個人,兩者對行為的抑制力道不在同一級別。

傳導首先落在勞務端。承接衝突性搬遷的隊伍要為人身風險索取溢價,否則招募不到人,報價結構被迫調整。委託端隨之改變:暴力手段的相對成本上升後,先補償後搬遷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成為帳算得清的選項,行政訴訟一審審限6個月、二審3個月,程序雖慢,風險封閉。住戶端的談判底部則被抬高,因為委託方清楚,強拆一旦被認定違法,賠償基準回到市價,一開始就省不下來。

受益方與承壓方由此分明。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業務的律師事務所,以及以公信力計價的評估機構,業務量與定價能力同步上行;按進度考核的城投平臺、以衝突性搬遷為主業的勞務公司,以及仍按舊模式編列預算的改造專案,承受成本重估。

判決改變衝突的價格,補償機制決定衝突的數量

改造體量正在放大。2023年7月,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超大特大城市推進城中村改造;2024年10月,政策支持範圍擴及近300個地級及以上城市。棚改時期提供過對照:2015至2017年三年開工超過1,800萬套,2018年再開工626萬套,靠的是抵押補充貸款支撐的貨幣化安置把補償直接貼近商品房市價,談判空間壓縮,衝突的經濟基礎跟著變薄。

情境推演可以簡化為兩條路。若此類無罪判決成為穩定的裁判傾向,搬遷服務將向談判代理與司法程序遷移,勞務市場重新分層,衝突性手段逐步退出主流。若補償定價仍以評估折價為核心,衝突總量未必下降,可能改以更長的程序時間出現在財務報表的期間費用裡。判決改寫的是衝突的單價;決定衝突件數的,始終是補償與市價之間那道缺口。